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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制作费支付义务在解约前已经成就,解除对其是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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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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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制作费支付义务在解约前已经成就,解除对其是否产生影响?
【原创】文/汐溟
无论是合作创作影片还是委托创作影片,制作费通常根据影片的创作进度分期支付。若一方已经完成某个阶段的制作工作,该阶段的制作费支付义务已经成就,若合同解除,对制作费的支付是否有影响?
2021年4月15日,甲乙签订《影片合作拍摄制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开发制作动画电影,甲为影片出品方,乙为影片承制方,负责影片制作。甲应向乙支付该影片制作费共计人民币800万元(大写:捌佰万元整),制作费分七期支付:其中
第三期制作费支付约定为:乙向甲提供剧本一稿,主要角色概念设定及下一付款周期内的详细制作进度,制作预算表,经甲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制作费4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甲支付前两期制作费。此后,乙向甲交付了剧本一稿,主要角色概念设定及下一付款周期内的详细制作进度,制作预算表,甲也验收确认,但却未在5日内支付制作费。乙经催告后甲仍未支付,乙遂发出解除通知。解约后,乙要求甲支付第三期制作费。乙的主张能否成立?
合同解除并不会使合同效力完全消失,只是使合同的作用受到阻止,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产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产生新的返还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主要以履行情况为依据主张损失赔偿。履行情况,主要评价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是否符合债权人利益,对债权人具有何种价值。乙要求甲支付第三期制作费,具有损失赔偿的性质。对于合同已经履行部分,乙按约定履行影片制作义务,甲依约支付前两期制作费,但第三期制作费并未支付。涉案合同约定了第三期制作费的支付条件,即乙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该义务的履行情况应获得甲的确认。从实际的履行情况看,乙向甲交付过剧本一稿、主要角色概念设定及下一付款周期内的详细制作进度和制作预算表,甲对乙的工作成果也予确认。乙的前述履约行为对甲具有合同价值,符合其债权要求,满足其期待利益,甲应向其支付对价,乙也有权向甲要求支付该履行部分的价款。
合同解除免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但应负的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合同解除情形下的损失赔偿系因解除之前的违约行为而产生,赔偿的依据是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害。即便当事人未行使解除权,在维持合同效力的情形下,也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该案中,乙行使解除权的事由是甲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在乙发出解除通知之前,甲已经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系未依约支付第三期制作费。若乙未行使解除权,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支付第三期制作费;若行使解除权,该项债权在解除之前已经产生,非因解除行为而丧失,作为乙之损失,甲应负赔偿责任,支付义务并不免除。
合同的解除免除双方当事人作出和受领未来履行的债务,但并不影响在解除之前发生的权利和责任。合同解除之后,应该对已经履行的部分进行清算,对于未履行的债务及责任仍应履行。该案中,在解除之前,乙已经履行第三期制作费支付相应的义务,甲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甲拒绝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该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解除行为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