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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综艺节目质量是否获得确认产生争议,确认表示应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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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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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综艺节目质量是否获得确认产生争议,确认表示应如何判断?
【原创】文/汐溟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作综艺节目,基于委托作品的性质,交付后应经委托方验收确认受托方才可要求委托方支付制作费尾款。如果双方对是否确认产生争议,应以何标准判断确认表示?
2021年9月22日,甲与乙签订《综艺节目委托制作合同》,其中约定:甲委托乙制作综艺节目,期数36期。甲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提交的成片通过审核;该节目制作费用总预算为469万元。关于制作费尾款,合同约定:“节目所有制作完成甲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甲需向乙支付10%的制作费用。”签约后,甲向乙支付了90%的制作费,乙向甲交付36期节目。接收36期节目后,甲仅对其部分集数进行发行,而且发行的渠道为社交类APP。此后乙向甲催要剩余10%制作费,甲以未得其确认为由拒绝。甲是否应向乙支付剩余10%制作费?
首先,涉案合同约定10%制作费尾款的支付条件为节目制作完成甲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现在乙交付了36期综艺节目,能证明其已完成涉案节目的制作工作,但仍需甲对乙交付节目的确认。如甲未对节目验收确认,尾款的付款条件并不成就。
其次,乙要求甲履行付款义务,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乙应能证明其交付的涉案节目已经获得甲的确认。涉案合同约定,甲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提交的成片通过审核。乙应能证明甲以书面形式对涉案节目进行过确认。该案诉讼中,乙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打印件,但该材料其系自行制作,其称相关员工已经离职,无法提交证据原件,甲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微信证据无法证明乙交付的涉案节目获得了甲的确认。在涉案合同对验收确认的方式明确约定为书面的情形下,乙举证甲对节目验收确认完成应提供真实充分的证据,若甲无法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再次,确认是验收认可的意思表示,该表示除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作出外,也可以通过行为或语言等其他方式作出,尽管合同约定应以书面形式为准,但如果当事人虽未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以其他方式可以推定其作出确认的表示,为维护相对方的合同权益,该表示的效力也应被接受。该案中,甲委托乙制作综艺节目,目的是网络发行。如果甲接收乙交付的综艺节目后完成播映,可说明甲实际认可乙交付的综艺节目,对其已完成确认。但实际上,甲仅将部分集数上线播映,未对全部集数进行网络发行,该事实可表明甲并未实际确认乙的工作成果。易言之,委托方对委托作品的使用可作为其确认的意思表示。委托方委托制作作品的目的如果是为了网络发行,那么即便未向受托方出具书面确认函,但其实际网络发行了委托作品,也说明其实现了委托目的,认可作品质量,其以实际行为作出确认的表示。
最后,从使用方式看,甲制作综艺节目一般会用在主流的视频网站发行,但其却仅在社交APP传播,说明甲对综艺节目的质量仍存疑虑,不排除试发行的目的。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87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