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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出品方发出解除通知后一起参与审片,解除通知是否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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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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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出品方发出解除通知后一起参与审片,解除通知是否被撤销?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合作拍摄影片,合同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该方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后,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该方当事人此后又参与影片项目,是否表明其撤销先前解除通知,表达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
甲乙合作拍摄影片,并约定甲在特定事由下享有约定解除权。履行中约定解除事由发生,甲向乙发出解除通知。此后,乙邀请甲一同审查影片的剪辑版本,甲也应邀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影片完片后,甲与乙一起与发行方协商,确定发行方案。但上映前,甲诉请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主张合同已经解除。
通说认为,解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作为一般规则,不允许撤销的意思表示,实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盖因解除的意思表示生效即已生解除的效果。当然,如经相对人同意,自然也可以撤销解除的意思表示,但其撤销的效果,不得对抗第三人(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666页)”。解除意思表示不得撤销主要是为保护相对方的权益。解除权人向相对人发送解除通知,相对人信赖该通知的效力,认定解除权人已有终止合同关系的决心,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放弃合同权利,合同对其已无拘束力。相对人人基于解除通知的信赖,可能对合同做清算处理。以影片发行合同为例,如果授权方向被授权方授权影片院线发行放映权,并收取授权费。若被授权方向授权方发出解除通知,授权方基于通知效力,认定合同已经解除可将影片院线发行放映权授权给第三方。第三方行使发行权完成院线发行后,影片的院线发行权已经用尽。此时如被授权方向授权方作出撤销解除通知的表示,因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撤销的表示不具效力。
然而,解除权虽为形成权,但相对方却有异议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所以,解除行为不必然产生解除效力。解除权具有请求权的部分性质,广义的理解,解除权可视为解除请求权。此时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相对方的意愿。如相对方也同意解除合同,则解除通知立即生效;若相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且直接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请求确认解除无效,则在判决或裁决生效之前,解除通知的效力待定;若相对方虽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未立即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请求确认解除效力,基于相对方对解除通知异议的表示,该通知是否产生解除的效力仍不确定。如果此时解除权人作出撤销解除通知的表示,相对方也接受,双方合意继续履行合同,继续认可合同效力,则解除权人撤销解除通知的表示有效,原解除通知失效,合同继续履行。在此之后若合同仍有纠纷,解除权人要求确认原解除通知的效力,应无法律依据。应予注意的是,解除权撤销解除通知的表示可以以口头、书面或实际行动等方式作出。
该案中,约定解除事由发生,甲向乙发出解除通知,该通知能够产生解除的效力。乙邀请甲一同审片,表明乙不同意解除合同,基于双方合作拍摄影片的关系,甲也有审查影片成片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乙邀请甲一同审查实际上是向甲发出是否仍行使合同权利的要约,甲接受乙的邀请参与审片即以实际行为作出承诺,表明自己将继续行使合同权利。甲的该行为视为撤销先前的解除通知。此后与甲一同处理发行事宜,又加深了该种表示。因此,自甲参与审片时,其已撤销先前解除通知,合同的效力再次恢复。在解除通知已经被其撤销的情形下,甲诉请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已无法律依据。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468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