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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创作合同中,一方违反对宣传的约定,可导致合同解除(上)

微电影/剧情片 1214播放 2024-11-02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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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创作合同中,一方违反对宣传的约定,可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上) 如前文所述,通常情形下宣传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对其违反不会导致合同的解除,但也可能存在例外情形。宣传属于影片的市场营销行为。影片的发行业绩主要取决于宣传,院线电影尤其受其影响。本文假定如下的案情:甲乙双方合作拍摄一部影片,约定乙方负责影片的宣传。宣传费已经包含在影片的投资款中,且投资款账户由乙方控制掌握。甲乙双方已经确定影片的上映档期,但乙方却怠于推进影片的宣传工作。按照正常的流程,乙方应先制定宣传方案及预算,甲方多次催告乙方向其提交宣传方案及预算,但乙方一直推诿未予提交。后甲方多次催告乙方向其通报宣传工作的进展信息,乙方也一并拒绝。在此种情形下,本文认为,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影片已经确定了上映时间,此时宣传的履行期限应可大体确定,负责宣传的乙方应该制定宣传的方案及预算,进而推进落地实施。更为重要的是,乙方已经控制着宣传费账户,等于其已经掌握了宣传费。这使甲方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宣传的权利。此种情形下,甲方只能寄希望于乙方完成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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